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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黄翠发布时间:2019-1-18点击量:17 来源栏目:生物安全科学动态监测快报

生命科学技术革命在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社会风险。在机会与风险并存的时代,国际社会积极应对,设立伦理委员会即是其中有效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建制化方式。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成立了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从国家层面系统、持续地处理生命领域的伦理问题,包括政策咨询、政策执行、伦理监督与意见统筹等。目前各国的伦理委员会采取了集中式(如美国)和分散式(如英国)两种比较典型的组织形式,其功能定位可分为综合性和单一性。美国、瑞典等在建立国家伦理委员会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建立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意义。

美国

美国作为国际上生命伦理学发展较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显著特点之一便是设立了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为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所涉及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高层次的政策性咨询。美国自1974年建立了第一个生命伦理委员会以来,因任务、主管部门的更换以及政府换届而变更,接续设立了7个类似性质的委员会,分别为保护生物医学与行为学研究中人体受试者国家委员会(NC),伦理咨询委员会(EAB),医学、生物医学及行为学研究伦理问题总统委员会(PC),生物医学伦理顾问委员会(BEAC),国家生命伦理学顾问委员会(NBAC),生命伦理学总统委员会(PCB)和生物伦理学问题研究委员会。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充足。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NC是委员会的成功典范,卫生部按NC的需要拨了500万美元,为其正常运作提供了保障。而不成功的EAB的年开支仅有50万美元,且在到期解散后,虽然卫生部认识到重新成立委员会的必要,并制定了新的AEB章程,规定除去行政人员开支后的年预算为100万。但因为筹不到资金,最后成立新委员会的计划流产。

定位清晰。委员会的定位根据其任务和目的的不同而变化。如NC主要是为了保护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人体受试者,而当时这些研究大多归卫生部管辖,所以国会将NC设在卫生部内,这样有利于材料收集、信息交流与反馈,并可加大所提建议付诸实施的可能性。PC的研究领域并不局限于某个部门的管辖范围,所以它被设置成一个独立部门,直接向总统负责。

目标明确。NC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有人体试验的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应遵循的伦理学原则,并建立能保证此类原则实施的准则。NBAC的任务是研究保护人体受试者的权益及基因信息的管理与应用问题,向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人类生物与行为研究中的生命伦理学及临床申请等方面的建议,确定人类生物与行为研究需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PCB的主要任务包括:深入调查、发掘生物医学与行为学科技发展中的道德的重要性;探讨与这些科技发展有关的伦理学及政策问题;提供一个全国性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论坛;推动对生命伦理学问题的理解及促进生命伦理学问题的国际合作等。

人员合理。委员会在人员设置上充分考虑其任务所涉及的学科及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社会阶层等。例如PC由总统任命委员会的成员,11名成员包括3名生物医学或行为学专家、3名临床医生或卫生保健专家和5名来自伦理学、宗教学、法律、自然科学、社会学、人文学科、卫生管理、政府与公众事务等领域的专家。

信息公开。NBAC大部分会议记录与研究报告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并且公布时一般都附上有关术语的解释。各界人士也可通过多种渠道与委员会交流看法,如网络、电视、报刊书籍等各种渠道公开会议记录、报告征求建议,邀请非专业人员参与会议等。这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生命伦理学素质,为其他组织的工作提供便利,也有利于委员会自身工作的完善。

此外,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包括其大多属于期限性机构,创立时都明确了其到期时间。委员会频繁的变动导致本来可以积累得更好的经验及公信力流失了。这种变动与美国民主党、共和党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瑞典

2004年,瑞典修订并发布的《伦理审查法案》确立了一个独立的中央伦理审查机构及6个地方伦理审查机构。瑞典的中央伦理审查机构设立于斯德哥尔摩的瑞典研究理事会。所有成员由政府任命,并由现任或离任的法官担任主席,4名成员有科学背景,2名代表普通民众。申请人可就地区伦理审查机构的决定向中央伦理审查机构提出上诉。当地区审查机构内部出现意见分歧时,也可将该研究移交中央机构进行审查。中央机构还负责对地区机构是否遵从伦理审查法案进行监督管理,并就该法案的实施进行指导。

瑞典研究理事会负责对地区及中央伦理审查机构的成员进行培训,这将进一步确保各个伦理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和一致性。伦理审查的过程非常透明,所有的行政管理信息,申请表格,甚至委员会成员的名单都在网络上向大众公开。政府的法律法规更是进一步公开,以加强民众的信心,参加研究的受试者及人权是得到保护的。由现任或离任法官担任主席这一事实进一步确保了审查的合法性,且免于外在压力的干扰。

英国

英国没有设立国家层面的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采取分散式的组织形式。英国的伦理委员会包括地区性伦理委员会、多中心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大学、医学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地区性的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在某一地区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学审评。多中心伦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多个地区(要求4个地区以上)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学审评。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大学、医学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只负责对本机构从事的医学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学审评。

目前我国一些院校、生物医学科研单位设立了生命伦理委员会,但总体存在职责不清、职能不全、审查过程缺乏监督等问题。究其原因,首先体现在缺乏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无法统一管理以保证国家生命伦理基本规范的一致,为制定地方和机构伦理委员会提供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为重大的生命伦理决策提供咨询、审核服务。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尽快设立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推进和完善我国生命伦理管理体制机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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