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了《强制性食品召回指南》,概述了FDA的强制性召回权。作为《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的一部分,美国国会于2001年将强制性召回权授予了FDA,这一权利可在公司不遵守自愿性规定后强制执行。
FDA局长Scott Gottlieb在声明中表示,FDA在命令强制召回之前让责任方有机会发起自愿召回。该指南中FDA以问答形式阐明了使用召回权的细节,包括列举了FDA认为产品存在严重健康风险的例子。通常情况下,FDA会在出现健康风险时依靠公司自愿召回产品,在发现问题后平均4天内召回。自FSMA通过以来,FDA仅发布了一次强制召回以保护公众健康,由于在某公司的粉状kratom食品中发现沙门氏菌污染。Scott Gottlieb表示,FDA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大多数受监管的行业合作伙伴都会分享其承诺。如果企业不这样做,美国人应该知道FDA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健康。